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向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许*、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俊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24日,张*从南**行取款人民币350000元,同日,黄**向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张**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今借人:黄**2006.8.24日”。2008年9月9日,张*向黄**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昌**集团2003年集资房款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还,利率归黄**所用”。2009年1月10日,黄**出具领条一份,载明:“今领到昌**集团2003年集资购房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今领人:黄**2009.元.10日”,该领条在张*处。另查明:张*曾用名张**。庭审中,因黄**不同意调解,故法庭调解未能进行。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黄**向张*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张**审中称该款系现金交付给黄**,且提供了银行取款凭证,从时间和金额上均能与借条相印证,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黄**辩称没有向张*借款,该款系张*向第三方缴纳的保证金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纳。张*于2015年5月11日向该院起诉要求黄**偿还借款350000元,黄**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该院认为,张*诉称从2007年8月起不断向黄**主张债权,但张*并未向该院提供任何催收的证据,且2008年至2009年期间双方尚有其他经济往来,亦未提及本案所涉款项,张*怠于行使其权利已超过两年,也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因此,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张*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张飞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借条是一份没有约定履行期间的凭据,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可知,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借款凭据,依据合同法又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本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还款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上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起算两年。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黄**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上诉人张*提交了借条和当日取款凭证证明其与被上诉人黄**之间存在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黄**对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上诉人张*实际支付了350000元亦不持异议,其虽辩称其与上诉人张*之间系合伙关系及本案的35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张*交给第三方的工程保证金,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二、关于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本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诉人张*可以随时向被上诉人黄**主张还款,故上诉人张*主张本案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上诉人黄**应向上诉人张*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向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张*借款本金3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共计13100元,由被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