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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祝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敖某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新华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9年1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喜欢赌博,经常在外,双方未生育小孩,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闹,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均为再婚,婚后感情尚好,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只是为一些小事发生矛盾。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9年1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小孩。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有时会发生吵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提供的协议和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有时会发生吵闹,但双方并未有大的矛盾与分歧,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过程中相互尊重、相互体贴,多加强沟通,是能搞好夫妻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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