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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易**有限公司诉江西龙**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红河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云南易**有限公司和被告江**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赵**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云南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易**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6元,由原告云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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