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庄**、王**与被告周**、第三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方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庄**、王**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3元,财产保全费625元,由原告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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