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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左右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农历××××年××月××日生育女儿何*乙,现在玉**村中学初三年级读书并由被告父母帮忙带养生活。从十多年前起,双方即因被告经常赌博、不做事、对家庭不负责任等因素经常争吵打架,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六年前开始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11年间,原告曾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此后至今双方关系仍未得到任何改善、还是一直分居生活。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为此,现依据《婚姻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何*丙,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被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二、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三、原、被告婚生女儿何*乙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何*乙的身份情况;

四、玉山县人民法院《结案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2月到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何*甲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何*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左右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在玉山县樟村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何*乙,现在玉**村中学读书,随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因素经常争吵打架。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后双方自愿和好,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何*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等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相处时间较长,结婚后生育女儿,夫妻感情较好,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但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在以后共同生活中如能互相体谅,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要求与被告何*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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