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徐**、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9元(原告已垫付4138元,应退回206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589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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