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方**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14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