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14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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