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鹰潭市建**责任公司与廖**、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廖**、林*与被上诉人鹰潭市建**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94元,减半收取35447元,由上诉人廖**、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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