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廖**、林*与被上诉人鹰潭市建**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94元,减半收取35447元,由上诉人廖**、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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