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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佛山**威厂与上诉人王*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金属制品厂、王*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一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制品厂上诉请求:1、判令上诉人**金属制品厂只需向上诉人王*给付补助金8500元。2、判令上诉人王*须向上诉人**金属制品厂给付水电费、住宿费1500元。3、本案的仲裁费、诉讼费由上诉人王*承担。王*上诉请求:1、维持原判第一项;2、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上诉人王*无需承担上诉人**金属制品厂已付的医疗费7079.5元、伙食费368元、借款500元;3、改判上诉人王*只需承担仲裁费3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金属制品厂应于调解书签收当日向上诉人王*给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仲裁费合计30500元,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金属制品厂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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