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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建**限公司上高支行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上高支行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7日以想和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限公司上高支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限公司上高支行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中国建**限公司上高支行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币33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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