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中国人民财**市余杭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何**、秦**、中国人民财**市余杭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余杭**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何**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合计192598.92元,由申请人中国人**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5340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尚余143405元,于2016年2月20日前付清;由申请人秦**赔偿3100元,已付清。

二、申请人何**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三、因申请人秦**已支付申请人何**6715元,故对上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市余杭支公司的理赔款143405元作如下分配:由申请人何**领取139790元,由申请人秦**领取36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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