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中国太平洋**州市余杭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马**、中国太平洋**州市余杭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沈**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1月12日经余杭**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王*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03932.44元,由申请人中国太**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94655元,于2016年2月20日前付清;由申请人马**赔偿1000元,已付清。

二、申请人王*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三、因申请人马**已支付申请人王*3000元,故对上述申请人中国太平洋**州市余杭支公司的理赔款94655元作如下分配:由申请人王*领取92655元,由申请人马**领取2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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