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曾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15)龙**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南县人民法院(2015)龙**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某某、曾某某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