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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曾某某甲与被上诉人曾某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曾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15)龙**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南县人民法院(2015)龙**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某某、曾某某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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