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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限公司与黄**、刘**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与被告黄**、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章**初字第1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黄**、刘**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江西**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黄**、刘**财产的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黄**、刘**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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