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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被告吉安**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吉安**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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