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吉安**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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