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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中国大地**司峡江支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司峡江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一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司峡江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司峡江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司峡江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24.50元,由上诉人中国**司峡江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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