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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上饶市**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江汇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曾*、被告信江汇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国**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滚石国**限公司是《作伴》、《怪你过分美丽》、《深情相拥》、《等你的心》、《多心》、《朋友》、《雨过天晴》、《掌心》、《假装》、《注定》、《遗忘》、《领悟》、《味道》、《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借问众神明》、《能不能不要说》、《明白》、《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有你的将来》、《终结孤单》、《后来的我们》、《门没锁》、《疼你的责任》、《雨过天晴》、《花心》、《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为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怕黑》、《亲亲我的宝贝》、《我愿意去等》、《幸福到想哭》、《在云端》、《别傻了》、《爱的城堡》、《超级喜欢》、《梁**与茱丽叶》、《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割爱》、《爱上你给的痛》、《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挪威的森林》、《一生最爱的人》、《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心太软》、《依靠》、《Paradise》、《活着便精彩》、《可否冲破》、《情人》、《醒你》、《BABABA》、《爱拼才会赢》、《失乐园》、《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天真》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

上述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根据该等合同的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为了有效管理相关著作权人授予原告的权利,该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被告既未经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原告授权,且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的信江汇酒店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101部音像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1,500元及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信江汇酒店辩称,公司现在效益不好,原告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过高,被告承受不了。

原告音集协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是经依法登记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被告工商档案登记材料,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正版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证明滚石国**限公司等是涉案歌曲著作权人;

4、(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续展声明,证明:(1)、本案涉案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滚石国**限公司。(2)、著作权人已将其音像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属授权原告进行管理。(3)、依据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民事诉讼;

5、(2015)年赣洪江证内字第1451号,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中营业性放映了:《作伴》、《怪你过分美丽》、《深情相拥》、《等你的心》、《多心》等101首歌曲;

6、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7、购买用于公证录像的光盘和刻录光盘发票,拟证明原告支出购买光盘和刻录光盘的费用50元;

8、KTV房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取证支付KTV房费用1800元(原件存于公证处);

9、诉讼资料复印费,拟证明原告为诉讼材料支付复印费30元;

10、原告发出律师函的邮寄单律师函邮寄费,拟证明原告为起诉被告送达律师函10元及原告曾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11、调取工商档案的发票,拟证明原告为调取被告的工商资料支出的查询费用1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信江汇酒店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信江汇酒店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音集协是经**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甲方)于2012年3月6日与滚石国际**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由原告提供的中**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包括20张DVD光碟,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每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封面注明”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外包装标明:”中**总公司出版,中国音**管理协会监制”。专辑内收录有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限公司的歌曲《作伴》、《怪你过分美丽》、《深情相拥》、《等你的心》、《多心》、《朋友》、《雨过天晴》、《掌心》、《假装》、《注定》、《遗忘》、《领悟》、《味道》、《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借问众神明》、《能不能不要说》、《明白》、《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永远的永远》、《有你的将来》、《终结孤单》、《后来的我们》、《门没锁》、《疼你的责任》、《雨过天晴》、《花心》、《其实不想走》、《让我欢喜让我忧》、《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为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怕黑》、《亲亲我的宝贝》、《我愿意去等》、《幸福到想哭》、《在云端》、《别傻了》、《爱的城堡》、《超级喜欢》、《梁**与茱丽叶》、《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割爱》、《爱上你给的痛》、《孩子气》、《不确定》、《看见快乐对我笑》、《新不了情》、《夜照亮了夜》、《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挪威的森林》、《一生最爱的人》、《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心太软》、《依靠》、《Paradise》、《活着便精彩》、《可否冲破》、《情人》、《醒你》、《BABABA》、《爱拼才会赢》、《失乐园》、《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天真》。

2015年4月13日,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万晓乐、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上饶**茶圣路225号6幢1—1的”信江汇尊荣会所”,进入V306号包间进行消费。黄*使用该包间内的歌曲点播机依次点播摄录了涉案的101首音像作品,共在被告处消费1800元。消费结束后从被告处取得了盖有”信江汇尊荣会所现金专用章”印鉴的收款收据一张。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录像带刻录成光盘后予以封存,出具了(2015)赣洪江证内字第1451号《公证书》。原告音集协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购买及刻录光盘费50元。原告另支付复印费30元、邮寄费10元及查询费10元。

以上事实,有《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续展声明、授权委托书及(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2015)赣洪江证内字第145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101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方式制作而成,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著作权人,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可以认定滚石国际**限公司是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上述作品的制片人及著作权人,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并收取报酬。原告音集协系依法经批准成立的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与滚石国际**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合法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音集协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可能盈利情况,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等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经济损失50,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饶市**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88元,由被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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