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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上饶市**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上饶市**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称,原告是经国**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滚石国**限公司是《爱像大海》、《童年》、《秘密》、《改变》、《很难》、《OK》、《小*》、《自由》、《再见》、《分手吧》、《干妹妹》、《想太多》、《爱我别走》、《两手空空》、《讨厌夏天》、《爱的初体验》、《我会想念你》、《思念是一种病》、《SaveMe》、《彩虹》、《救你》、《情人》、《天真》、《谈情说爱》、《钟爱一生》、《TalkingHeartHoHeart》、《纯真》、《宁夏》、《丝路》、《喜悦》、《听不到》、《燕尾蝶》、《分手快乐》、《闪亮的星》、《孤单北半球》、《可惜不是你》、《对不起我爱你》、《爱我久久》、《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成全》、《后来》、《收获》、《到处乱走》,《Love》、《玫瑰天空》、《大家来恋爱》、《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十二楼》、《真的吗》、《广岛之恋》、《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爱情有什么道理》、《寂寞的恋人啊》、《白鸽》、《痛哭的人》、《树枝孤鸟》、《梦的河流》、《浪人情歌》、《爱情的尽头》、《爱情限时批》、《坚强的理由》、《美丽新世界》、《挪威的森林》、《飞在风中的小雨》、《天涯》、《两极》、《小雪》、《心太软》、《好聚好散》、《心情车站》、《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天使也一样》、《流着泪的你的脸》、《一个男人的眼泪》、《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花心》、《花儿》、《怕黑》、《别傻了》、《在云端》、《刀剑如梦》、《其实不想走》、《幸福到想哭》、《亲亲我的宝贝》、《最近比较烦》、《WakeUp》、《明天我要嫁给你》、《让我欢喜让我忧》、《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相思已是不曾闲》、《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谢谢你曾经爱过我》、《憨人》、《反而》、《温柔》、《相信》、《知足》、《时光机》、《为什么》、《人生海海》、《终结孤单》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为了有效管理相关著作权人授予原告的权利,该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既未经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原告授权,且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的上饶市**乐有限公司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117部音像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5,500元及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7,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5,500元及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上饶市**乐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内容:原告是经依法登记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被告工商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内容: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3、正版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证明内容;滚石国际**限公司等是涉案歌曲著作权人;

4、(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续展声明,证明内容:本案涉案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滚石国**限公司,著作权人已将其音像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属授权原告进行管理,依据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民事诉讼;

5、(2015)年赣洪江证内字第1453号《公证书》,证明内容:被告在其经营的KTV中营业性放映了《爱像大海》等117首歌曲;

6、公证费发票,证明内容: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7、购买用于公正录像的光盘和刻录光盘发票,证明内容:原告支出购买光盘和刻录光盘的费用50元;

8、KTV房消费发票,证明内容:原告为取证支付KTV房费用1,200元(原件存于公证处);

9、诉讼资料复印费:证明内容:原告为诉讼材料支付复印费30元;

10、原告发出律师函的邮寄单律师函邮寄费,证明内容:原告为起诉被告送法律师函10元,原告曾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11、调取工商档案的发票,证明内容:原告为调取被告的工商资料指出的查询费用10元。

被告上饶市**乐有限公司未提出任何质证意见,亦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对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由中**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包括20张DVD光碟,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每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封面注明“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外包装标明:“中**总公司出版,中国音**管理协会监制”。专辑内收录有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限公司的歌曲《爱像大海》、《童年》、《秘密》、《改变》、《很难》、《OK》、《小*》、《自由》、《再见》、《分手吧》、《干妹妹》、《想太多》、《爱我别走》、《两手空空》、《讨厌夏天》、《爱的初体验》、《我会想念你》、《思念是一种病》、《SaveMe》、《彩虹》、《救你》、《情人》、《天真》、《谈情说爱》、《钟爱一生》、《TalkingHeartHoHeart》、《纯真》、《宁夏》、《丝路》、《喜悦》、《听不到》、《燕尾蝶》、《分手快乐》、《闪亮的星》、《孤单北半球》、《可惜不是你》、《对不起我爱你》、《爱我久久》、《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成全》、《后来》、《收获》、《到处乱走》,《Love》、《玫瑰天空》、《大家来恋爱》、《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十二楼》、《真的吗》、《广岛之恋》、《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爱情有什么道理》、《寂寞的恋人啊》、《白鸽》、《痛哭的人》、《树枝孤鸟》、《梦的河流》、《浪人情歌》、《爱情的尽头》、《爱情限时批》、《坚强的理由》、《美丽新世界》、《挪威的森林》、《飞在风中的小雨》、《天涯》、《两极》、《小雪》、《心太软》、《好聚好散》、《心情车站》、《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天使也一样》、《流着泪的你的脸》、《一个男人的眼泪》、《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花心》、《花儿》、《怕黑》、《别傻了》、《在云端》、《刀剑如梦》、《其实不想走》、《幸福到想哭》、《亲亲我的宝贝》、《最近比较烦》、《WakeUp》、《明天我要嫁给你》、《让我欢喜让我忧》、《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相思已是不曾闲》、《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谢谢你曾经爱过我》、《憨人》、《反而》、《温柔》、《相信》、《知足》、《时光机》、《为什么》、《人生海海》、《终结孤单》。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是经中华**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著作权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该管理活动以原告名义进行,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限公司作出声明,其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4月1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万晓乐、黄*与江西**江公证处的公证员曾**、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一起来到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國會壹號”KTV。在支付了V01号包间的相关费用后,取得金额为1,200元的收据一张(收据上盖有国会壹号现金收“仡”章,收据号码为9410976)以及银联POS签购单一张。随后进入该房间内进行消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以下歌曲:《爱像大海》、《童年》、《秘密》、《改变》、《很难》、《OK》、《小*》、《自由》、《再见》、《分手吧》、《干妹妹》、《想太多》、《爱我别走》、《两手空空》、《讨厌夏天》、《爱的初体验》、《我会想念你》、《思念是一种病》、《SaveMe》、《彩虹》、《救你》、《情人》、《天真》、《谈情说爱》、《钟爱一生》、《TalkingHeartHoHeart》、《纯真》、《宁夏》、《丝路》、《喜悦》、《听不到》、《燕尾蝶》、《分手快乐》、《闪亮的星》、《孤单北半球》、《可惜不是你》、《对不起我爱你》、《爱我久久》、《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成全》、《后来》、《收获》、《到处乱走》,《Love》、《玫瑰天空》、《大家来恋爱》、《一辈子的孤单》、《打了一把钥匙给你》、《爱情》、《阴天》、《北极光》、《没时间》、《十二楼》、《真的吗》、《广岛之恋》、《忽然之间》、《双城故事》、《盛夏的果实》、《想一个男生》、《爱情有什么道理》、《寂寞的恋人啊》、《白鸽》、《痛哭的人》、《树枝孤鸟》、《梦的河流》、《浪人情歌》、《爱情的尽头》、《爱情限时批》、《坚强的理由》、《美丽新世界》、《挪威的森林》、《飞在风中的小雨》、《天涯》、《两极》、《小雪》、《心太软》、《好聚好散》、《心情车站》、《春天花会开》、《浪花一朵朵》、《天使也一样》、《流着泪的你的脸》、《一个男人的眼泪》、《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花心》、《花儿》、《怕黑》、《别傻了》、《在云端》、《刀剑如梦》、《其实不想走》、《幸福到想哭》、《亲亲我的宝贝》、《最近比较烦》、《WakeUp》、《明天我要嫁给你》、《让我欢喜让我忧》、《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相思已是不曾闲》、《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谢谢你曾经爱过我》、《憨人》、《反而》、《温柔》、《相信》、《知足》、《时光机》、《为什么》、《人生海海》、《终结孤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使用手机对全过程进行了拍照及摄像。消费结束后,公证员曾**将原始现场录像从手机中复制到便携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由公证员曾**保存。江西**江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出具了(2015)年赣洪江证内字第1453号《公证书》。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公证费用1,000元、购买刻录光盘花费50元、支出复印费用30元、调取工商档案费用10元、邮寄律师函费用10元,与一行人为取证支付KTV房费用1,200元共计支出合理费用2,300元。

另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系于2009年11月26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经营范围:KTV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十一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应诉,视为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原告起诉时提交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文件,可以证明原告属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原告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原告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上有原告和滚石国**限公司的盖章和签名,在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推翻这些签名和盖章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的盖章和签名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故可以认定原告获得了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公开出版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的外包装及内附页均有权利人的署名,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滚石国**限公司是本案所涉11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应著作权人。117首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并非对于演唱会的机械记录,或者对于电影画面的单纯剪辑,而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滚石国**限公司对涉案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予以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其一,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提交的公证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权利人署名和内容均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内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相同,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公证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滚石国**限公司授权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其二,根据(2015)年赣洪江证内字第1453号《公证书》可知,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观众提供放映服务。被告实施上述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向其支付费用,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000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可能盈利情况,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等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经济损失58,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饶市**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8,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6元,由被告上饶**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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