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祥诉被告陈**、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俩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俩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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