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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2015)珠民一初字第5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珠民一初字第51号判决;

二、发回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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