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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金**娱乐中心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抚州金巢区皇家至尊娱乐中心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抚州金巢区皇家至尊娱乐中心诉称,被告在为原告处理业务期间,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五万元,注明该款用于偿还皇家至尊娱灯具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五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这五万元不是借款,我未得原告五万元现金。当时出具借条是想充抵增加我在皇家至尊娱股份,现原告未将五万元充入我股份,所以我不同意归还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原为金巢区皇家至尊娱乐中心股东。2013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五万元借支条,注明五万元用于偿还皇家至尊拖欠董*灯具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五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支条,但该借支款系用于偿还皇家至尊拖欠的灯具款属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仅凭被告一张借条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证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五万元的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抚州金巢区皇家至尊娱乐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抚州金巢区皇家至尊娱乐中心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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