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毕**、被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腊月26日举行婚礼,双方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好吃懒做,既不上班又不操持家务,还经常找原告闹事,日积月累双方矛盾加剧。去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分居生活,至今不能和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合理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多处不是事实。原被告系相识一年经充分了解后结婚,婚后女方怀孕三次均流产,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在杭州以自己名义和以原告父母名义共同按揭购买二套房产,购置一辆小车,开办一间汽配店。原被告是有感情的,双方产生矛盾是因为被告不能为原告家传宗接代。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正月原告王*某和被告王*经人介绍定亲,2013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2月6日(腊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13年4月10日原被告按揭购买位于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香醍溪岸花苑*幢*单元*室商品房一套。因被告怀孕流产,为生育问题原被告产生矛盾,2014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因被告要求50万元的补偿未能达成,双方从此分居生活,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购房合同、被告流产病历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和被告王*已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系他人介绍结婚,但婚后感情较好,只因生育小孩之事引发矛盾而致感情不和,且双方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法定理由并不充分。只要双方正确面对,平和处理之间存在的问题,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