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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蓝**等八人诉芦溪县南坑镇人民政府山林权属处理决定和芦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蓝**等八人因不服芦溪县南坑镇人民政府山林权属处理决定和芦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5)芦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民法院作出的(2015)芦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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