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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芦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芦溪县人社局)、上诉人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芦溪县政府办)因被上诉人李**诉其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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