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军诉被告江西**筑总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7元,减半收取3093.5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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