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第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游仁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向陈*借款15000元并约定1月30日归还。1月27日,陈*与陈*找到卢某某让其归还借款,卢某某讲身边没有钱,可以去湖北黄石想办法还钱,并让陈*同去。当晚,卢某某叫上绰号“菜嘴巴”的朋友与陈*、陈*一起在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小轿车前往黄石。28日,四人到达黄石,由于没有拿到钱,四人当天开车走高速返回南昌。在车上,陈*一直催促卢某某还钱,卢某某便打电话给张*(在逃)让其带人到梅林**路口等候。之后,张*带人开车来到梅林**路口与卢某某等人汇合。卢某某强行将陈*带上张*开来的小轿车,陈*坐在租来的车上,卢某某等人将车开到新梅公路一条村道上停车。卢某某叫陈*下车,问其怎么处理,陈*讲还钱,卢某某叫陈*下跪,陈*不肯,卢某某就用铁棍朝陈*腿上打去,张*用跳刀朝陈*左右肩膀各捅了一刀,随后,卢某某又将陈*带上租来的小车,卢某某、“菜嘴巴”开车载着陈*、陈*朝樟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拖船镇政府路段时,卢某某有事下车,陈*、陈*乘机下车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陈*达成赔偿协议,由卢某某赔偿陈*的损失15000元,并归还陈*的借款15000元。被害人陈*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日,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陈*、涂某某的证言,丰**(2013)法医检字第13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卢某某出具给陈*的借条复印件,租车合同,辩认笔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陈*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