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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10月期间,被告人张**多次邀集参赌人员吴*、赖*、张**、伍**、周*、杨**等十余人聚集在其位于广昌县**馆四楼的家中以打“南昌麻将”、“翻幺幺”(两副扑克牌,四个人坐方,坐方每人拿三张牌比点子大小)的方式参与赌博,并有李*、杨*借高利贷给参赌人员用于赌博。参赌人员以“翻幺幺”的方式进行赌博,做庄由人民币(下同)600元至10000元不等,押钱100元起至数千元不等,参赌人员每次用于赌博的赌资均在50000元以上。张**以封庄抽取卫生费为由,每次从封庄人员处抽取200至300元不等的好处。另参赌人员以打“南昌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100至200元钱“一炮”,涉及赌资数万元,输赢数万元。被告人张**每场麻将抽取场地费200元或400元钱。被告人张**从中共获利3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家属代其退赃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张*乙、吴*、赖*、李*、杨*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话单详情、发票有关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张*乙、吴*、赖*、伍**等人以打“南昌麻将”、“翻幺幺”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积极退赃,根据相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赌资金额未达到50000元以上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证人张*乙、吴*、杨*等人的证言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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