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蓝**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何*、甘**(下称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人民币6030元,由原告江**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