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尹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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