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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金**有限公司与肖**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金**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安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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