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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限公司与石狮市**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会兴独任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熊循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狮市**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上半年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原告按照合同要求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了加工任务并交付,而被告却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到2013年7月12日,被告仍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290000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4000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人民币250000元没有支付。原告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约定的加工业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加工费。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50000元整,并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最终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江西**限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各一份,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加工承揽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确定。

证据三、还款计划原件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劳务加工费结算八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款29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石狮市**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上半年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加工长裤,加工数量2万件,加工费30万元。2013年7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加工费29万元,并承诺还款计划。2013年12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2014年2月1日支付了1万元,尚欠原告25万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中义务,被告却未按约给付加工费。2013年7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9万元。尔后,被告已支付了4万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加工费25万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25万元,证据充分,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但可以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合同工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由被告石**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西**限公司加工费2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付清即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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