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阮国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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