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王*和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认定被告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成立,其提出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