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婺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不服,以”其没有隐瞒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只是欠钱而已,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诈骗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婺源县人民法院(2015)婺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婺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