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婺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不服,以”其没有隐瞒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只是欠钱而已,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诈骗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婺源县人民法院(2015)婺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婺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