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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牛**任公司、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牛**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蒙**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青知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牛**任公司以其已与内蒙古蒙**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牛**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牛**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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