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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与陈**、安邦财**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财诉被告陈**、被告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财提出要求撤回其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符合法律程序,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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