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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姐姐是同学,1995年下半年原告读书毕业后在外面务工与被告相识并恋爱,2000年10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7月18日生育女孩张*乙。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不温不火。计划生育政策放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二胎事宜,被告一直不同意,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乙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以前夫妻关系很好,被告愿意生二胎,是原告有外遇才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要离婚则位于永新县城宏盛苑商品房一套归被告所有,另外,原告应再赔偿被告3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盛某某与原告张*甲的姐姐是同学,1995年下半年原告外出务工时与被告相识并恋爱,2000年10月1日在永新县办理了结婚登记。2001年7月18日生育女孩张*乙,现在永**川中学读高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是否生育二胎及其他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永新县城宏盛苑商品房一套。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五年后才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女买房,本是一个幸福的家庭。虽因是否生育二胎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有所疏远,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为家庭努力,双方一定能和好如初。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甲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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