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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下称原告)诉被告王*(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亲戚介绍相识,双方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女儿王女儿、2008年12月27日生育儿子王**。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很大,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婚外情,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原、被告从2015年8月分居,现已半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王女儿、婚生子王**由被告抚养,随被告共同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被告对子女负责,一直在家照顾小孩,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亲戚介绍相识,双方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5日生育一女王女儿,2008年12月27日生育一男孩王**,婚前及婚初感情都还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11月26日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亲戚介绍认识,双方于200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综合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因素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因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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