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席*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被告人席*为了使在其兰州咏成艺术培训机构培训的学生程*甲和刘*顺利考上大学,接受程*甲的父亲程*和刘*的母亲厚*的委托,并收取程*和厚*各支付的20,000元人民币,后在上**学院在兰州艺术招生高考面试中,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给予面试考官项*人民币39,700元,通过项*帮助程*甲和刘*在面试中获得照顾,顺利考上上**学院。

2014年,被告人席*为了使在其兰州咏成艺术培训机构培训的学生申*、张**和张**能够顺利考上大学,接受申*的母亲剡*、张**的父亲张**和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收取剡*人民币20,000元、张**人民币25,000元、张**人民币25,000元,后在上**学院和湖**学院在兰州艺术招生高考面试中,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给予面试考官项*60,000元,通过项*帮助上述三名考生在面试中获得照顾,顺利考上上**学院和湖**学院。

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席*接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席*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存款凭证、证人程*、厚*、剡*、张**、张**、王*、徐*、韦*、杨*的证言、被告人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一人行贿99,7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席*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