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诉被告王**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原告赵*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北联合林业产**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刘**与江西**限公司、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曾琪、杨**、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谢**等与谢**、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平市**限公司与中国人民**司乐平支公司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戴吉林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苏*与喻*、江西**集团公司、易*、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78王**诉中国人寿财**镇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