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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付**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王**、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王**委托代理人郑**以及被上诉人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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