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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方*撤回上诉。

浮梁县人民法院(2015)浮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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