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杨**、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福建省泉州市务工时认识恋爱,2003年初开始同居,2003年11月20日生育儿子李*甲。2009年2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2日生育女儿李*乙,2013年11月24日生育女儿李*丙。

原、被告结合后,被告就随原告回到原告的老家定居,原告做点小生意维持家庭开支,被告在家带小孩。开始,夫妻生活尚可。直到近几年,由于生意行情不好,原告欠了很多债务,且不能像原先一样经常回家,对被告无法体贴入微。被告在家寂寞,便经常与他人发生外遇,并一发不可收拾,到最后,竟发展成与多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被告的放纵行为而致使其本人感染上了性病。自被告有外遇之后,被告觉得与原告一起生活无味,与原告分居已一年之多。

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造成了原、被告感情破裂,其生活方式必然影响到小孩的健康成长。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各分一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谭某某书面辩称,原告与被告到原告老家定居后,原告与其父亲、兄弟四人共同合资经商至今,一切财务由原告父亲管理,被告在家租房子居住抚养照顾孩子,期间,原告经常不回家,对孩子不闻不问,常常因家庭琐事漫骂被告,甚至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对家庭没有一点责任心,不给钱家庭开支,整天无所事事,以谈事为由不回家。因原告长期夜不归宿,与他人有不正当性行为而引发被告感染妇科病,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污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无视夫妻之礼,不关心家庭,无任何责任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希望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在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份左右,在福建省泉州市务工时认识开始恋爱,2003年2月左右,原、被告在广东省惠州市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1月20日,生育男孩李*甲。2009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永丰县登记结婚,双方在原告老家永丰县石马镇南坑居委会共同生活至2011年4月。期间,于2009年6月2日生育一女孩李*乙,被告在家带小孩,原告在永丰、吉安等地做生意,原告很少回家,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5月开始,原告与其父亲、兄弟等在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承包萤石矿开采,被告在家带养小孩。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会因小孩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发生打架,之后,原告外出至今。现被告租住在永丰**家居委会。原、被告双方彼此怀疑对方有外遇。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开庭审理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由恋爱近8年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可见,原、被告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在2011年5月开始,原告与其父亲、兄弟等在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承包萤石矿开采,被告在家带养小孩开始,因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且沟通较少,双方相互怀疑对方对自己不忠贞,才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此外,原告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相信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