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符**、周五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本院诉讼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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