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黄**与被告江西**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黄**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黄**撤回对被告江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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