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赣昌**有限公司诉饶辉、高**、饶万如、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诉被告饶*、高**、饶万如、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江西省**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巫枭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高**、饶万如、李**、江西省**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9日,被告饶*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以借款凭证为准。同日,被告饶*如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饶*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饶*发放了贷款1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饶*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被告饶*如也未尽担保责任。另外,被告饶*与被告高**、被告饶*如与被告李**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饶*、高**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判令被告饶*如、李**对被告饶*、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律师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饶*、高**、饶万如、李**、江西省**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被告饶*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年利率为10.2%,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饶*如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饶*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该笔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6月29日,被告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饶*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500000元的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对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法定代表人饶*如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饶*发放了贷款1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饶*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饶*如、江西省**限责任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饶*与被告高*真系夫妻关系、被告饶*如与被告李**夫妻关系。原告于2015年9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被告身份证明及夫妻关系证明、借款利息清单、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各一份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向被告饶*发放贷款,被告饶*未按约定归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饶*与被告高*真系夫妻,且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依约要求被告饶*、高*真归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且原告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予以支持;因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饶*如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因其与被告李**夫妻,且其为被告饶*在原告处的借款所提供的担保是发生在其与被告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饶*如、李**对被告饶*、高*真归还原告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被告江西省**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江西省**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饶*、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欠款归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限被告饶*、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被告饶万如、李**、江西省**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饶*、高**归还原告江西赣昌**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饶万如、李**、江西省**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饶*、高**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饶*、高丽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