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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龙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龙南县龙南县国土资源局、龙南县里仁镇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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