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龙南县龙南县国土资源局、龙南县里仁镇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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