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及其辩护人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元月,被告人滕*接受其任教的兰州**培训学校学生达*甲、达*乙父母达*丙、唐*的请托,为帮助达*甲、达*乙两人考取上饶师范学院,由唐*出资4万元作为活动经费,被告人滕*收到该款后在艺术招生高考面试前,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该4万元送给上饶师范学院教师郑*,请求郑*在面试考试中对达*甲、达*乙给予关照,以帮助达*甲、达*乙考取上饶师范学院,后在郑*的帮助下,达*甲、达*乙两人顺利考取上饶师范学院。

2、2013年1月份,被告人滕*接受滕*甲的请托帮助艺考学生樊*考取湖北理**石理工学院),被告人滕*在接受滕*甲支付的2万元现金后,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送给上饶师范学院教师项*2万元人民币,请求项*在艺术招生高考面试时,帮助樊*考取湖**学院。项*接受请托后找到湖**学院当时负责在甘肃招生的教师杨*帮忙,后在项*和杨*的帮助下,樊*顺利的考取了湖**学院。

3、2014年年初,被告人滕*出于赢利目的,接受李*、赵*的请托并收受学生家长支付的10.5万元费用,为了帮助艺考学生雷*、完*、张**、张**等四人考取上饶师范学院,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送给上饶师范学院教师项*8.5万元人民币,请求项*在艺术招生高考面试时对雷*、完*、张**、张**等四人予以关照,以帮助该四人考取上饶师范学院,后在项*的帮助下,雷*、完*、张**、张**四人顺利考取上饶师范学院。

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滕*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滕*上缴非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滕*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材料、证人郑*、项*、徐*、韦*、王*、杨*、唐*、樊*、李*、张*、尹*、赵*、雷*的证言、被告人滕*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14.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滕*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