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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廖**(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恋爱,不久开始同居。未婚期间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廖**,2010年4月7日生。次子廖**,年月日生。年月日在袁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办结婚酒席。原告与被告同居时未满16周岁,年少无知,对被告了解甚少,纯属草率结合,办理结婚登记也是有了小孩之后的无奈之举。其实,从原、被告相识开始,因双方均一直在外打工,除过年回家几天外,其余时间两人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即使在一起时也夫共同语言,夫妻之间缺乏必要沟通。2014年8月开始,被告突然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找原告相骂吵架。8月15日中秋节,被告在村卫生所打点滴时遭到被告殴打,至今原告出不知何原因。自从原告被被告无故殴打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2014年10月一天,被告以同意离婚为由,将原告骗回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后原告报警才解决。请求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男孩廖**,男孩廖**由被告抚养成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第一,我们是经过媒人介绍,原告已满16岁。第二,我还是喜欢原告,我打原告是因原告突然出走一个星期,丢下小孩不管。第三,我希望冷静下来,为了小孩着想,我希望把家庭维持下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两人即开始同居。2010年4月7日、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先后生育两个男孩,分别取名廖**、廖**。年月日,双方在袁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在家洪塘一幼儿园上班并照顾小孩,被告则有时在家中居住,有时在宜春生活,两人平时交流较少。2014年中秋节,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同年10月,被告执意挽留原告不让原告离开,原告为此事报了警。2015年9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的标准。本案原告与被告婚后时常分开生活,平时双方相互交流较少,导致夫妻关系日渐淡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双方小孩年龄尚幼,需要双方的共同呵护与关爱,离婚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黄*与被告廖**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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