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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民法院审理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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